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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合同

时间:2025-03-17 11:34:08
实践合同合集7篇

实践合同合集7篇

随着人们法律观念的日益增强,合同起到的作用越来越大,签订合同可以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你知道合同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实践合同8篇,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实践合同 篇1

甲方乙方:

为明确社会实践实习学生与实习单位的责任与义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社会实践期限及工作时间

乙方到甲方进行社会实践,社会实践时间自日起至日止。

甲方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单位规章制度,合理安排社会实践实习学生的社会实践工作时间。

  二、社会实践岗位

甲方根据乙方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随机安排社会实践实习学生各项工作。

  三、社会实践待遇

社会实践实习期间,甲方安排专门的'技术与管理人员对社会实践实习学生进行业务培训、技术指导。甲方需支付乙方

  四、劳动纪律

(一)乙方在社会实践期内应做到:

1.遵守甲方依法制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2.按时完成甲方规定的社会实践任务。

3.爱护甲方财产,保守甲方商业秘密。

(二)除乙方身体健康等特殊原因外,原则上不批准其他任何理由的长假(三天及以上假期视为长假)。

(三)乙方需按甲方协作单位的相关规定出勤。

  五、劳动保护

1.甲方需为社会实践实习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卫生的工作环境,保证其在人身安全不受危害的环境条件下工作。

2.甲方根据社会实践实习学生岗位实际情况,按国家规定向其提供必需的劳动防护用品。

3.社会实践实习学生患职业病、工伤事故的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六、合同解除

乙方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可以在说明原因的情况下向甲方提出终止社会实践合同,但必须提前3天通知甲方。社会实践期间,甲方如发现社会实践实习学生不符合实习要求或不适宜甲方安排工作等情况的,可以向乙方提出终止实习,解除本合同。

  七、未尽事宜由双方及时协商解决。  八、法律效力

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字):

双方签订协议时间: 年 月 日

实践合同 篇2

摘要:总结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应用现状及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点,介绍总承包合同管理的一般程序,并结合所在单位承接的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的具体实践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对市政工程总承包项目合同执行的重难点进行了分析总结,提出了相应的合同管理经验,可供类似的项目的合同管理工作借鉴。

关键词:市政工程;工程总承包;合同管理

1工程总承包的现状

工程总承包模式在我国的应用始于20世纪80年代,并己从化工、石化行业逐步扩展至冶金、电力、铁道、石油天然气、水利、建材等行业。目前,在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行业中工程总承包模式也得到了大力推广。市政基础设施建设主要使用政府财力资金,工程竣工后对建设单位而言,有基于各分项合同的项目结算,也有政府对财政资金使用情况的项目审计。工程总承包合同及其管理的法律基础,与各阶段分别实施的项目相同,主要包括国家或地方颁发的法律及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管理规范。

2工程总承包合同的特点

工程总承包可以更加有效的控制工程成本与进度,提升项目完成质量。工程总承包合同一般采用总价合同,合同范围内基本不用再支付索赔及签证费用,项目的最终价格和要求的工期具有更大程度的确定性。对于承包商而言,业主介入项目的程度低,总承包商有更多的自主权,有利于充分发挥总承包商的主观能动性。总承包商负责项目的全过程或若干阶段,有利于保证工程建设各环节的连续性,减少责任盲区,有利于控制项目进度和成本,确保业主既定项目总目标实现。工程总承包合同结构简单,责任分配更加明确。工程总承包合同价格不仅包括勘察费、设计费与施工费,根据双方合同约定情况,还可能包括设备购置费、总承包管理费、专利转让费、研宄试验费等。与勘察设计施工分别发包的模式相比,发包人将勘察、设计与施工范围内的工作委托给一个总承包人负责,发包人的组织和协调工作量少,工程质量事故责任明确,一旦有不良事故发生,可减少业主和承包商之间的纠纷。

3—般程序与重难点

总承包合同管理贯穿于总承包项目管理的全过程,包括合同风险评估、合同的拟定与谈判、合同的签订和履行、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合同争议的解决等。合同明确了签约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地规范了双方的行为,从而保证工程项目顺利实施。合同管理的程序一般包括合同评审和订立、合同实施计划和控制、合同管理、合同管理后评价。

3.1合同评审和订立

总承包项目一般通过招标方式确定承包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应对招标文件中确定的工程范围、工程内容和拟定的合同条件进行审查、认定和评估,并将相关内容和费用反映在投标文件中。如陈翔路地道改建工程,因该项目将下穿S5沪嘉高速,施工期间施工区域所涉及的沪嘉高速公路的道路、桥梁、排水及附属设施等由总承包人负责管理,如有损坏的,由总承包方负责维修并承担相关费用。由于上述工作内容包含在招标范围内,故在投标阶段就需要考虑管养期间的相关费用支出。再如吴淞污水厂提标改造工程,该项目需要不断水施工并保证施工期间出水水质达标,需负责照管改造的单体构筑物在改造期间的正常运行,因此相关费用也应在投标报价时予以考虑。合同评审一般包括合同合法性、合规性评审,即是否符合现行法律法规、规范要求;合理性、可行性评审,即工期是否合理,创优争先的目标设置是否合理可行,设计方案是否可行,外部条件是否充分有可实施性等;合同确定的工作界面评审;合同严密性、完整性评审;合同风险评估;合同付款条件是否满足实施要求等。严格合同评审程序,合同签订前合同管理部门召集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勘察负责人、法律顾问、技术经济专业人员对合同条款进行多专业、多角度的评审。根据招投标文件、合同评审和谈判结果,依据法律程序和规定订立合同。对合同评审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行业规范的条款,应当予以纠正。如竹园一厂提标改造项目,招标文件合同格式参照住建部2013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结算合同价格的5%,而合同谈判期间住建部2017版《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发布,将质量保证金累计扣留限额修改为不超过工程结算总额的3%,因此总承包合同也随即进行了相应修改。合同订立后应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备案手续。当承包商与业主发生合同纠纷时,备案后的合同将是解决纠纷的重要依据。

3.2合同实施计划和控制

合同实施计划是项目整体实施计划中的重要环节。合同实施计划主要包括:合同实施总体安排;合同分 ……此处隐藏16315个字……应注意的几个问题[C]//山东水利学会第八届优秀学术论文汇编.20xx.

[3]王向明.对现代企业档案工作运行机制的理论分析[J].档案学通讯,20xx(4):16-19.

实践合同 篇5

甲方: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

社会实践活动是高校培养高素质人才的重要途径。为了加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建设,充分发挥高校与有关单位的资源优势,保持长期联系和长效投入,落实新乡学院学生的社会实践环节,共同培育高素质的新一代大学生,甲、乙双方本着服务社会、相互支持、诚信协作的原则,

经认真协商,就甲乙双方共建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达成如下共识,并签定协议如下:

一、双方责任和义务

(一)甲方责任和义务

1、甲方同意乙方挂牌新乡学院大学生社会实践基地;

2、负责安排实践学生的食宿和实践场所,保证师生的安全;

3、甲方为乙方学生进行社会实践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帮助和指导,尽可能按乙方的需要给予支持配合。

(二)乙方责任和义务

1、乙方发挥人才资源的优势,尽可能为甲方提供有关文化、教育、科技等服务;

2、乙方每年暑假向甲方派遣1-2支优秀学生组成的社会实践服务团队,或10名左右优秀学生开展政策宣传、支教帮困、技术服务和调查研究等活动;

3、在保证完成学校规定的实践任务的前提下,实践学生可协助甲方做一些力所能及的其他工作;

二、甲乙双方可进一步开展其他方面的协作和交流,相互提供便利和条件;

三、双方签定协议后,由乙方统一制作社会实践基地铜牌;

四、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商定;

五、本协议有效期暂定三年,到期可以经双方协商另签或续签协议;

六、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

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负责人签字:_____________

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单位盖章:__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年____月___日

实践合同 篇6

  【案情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他们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xx年1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同年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法律问题】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理和法律分析】

根据《合同法》第2条的规定,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首先,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法通则》第54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合同这种民事法律行为,在主体方面要求有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在意思表示方面要求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

其次,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为目的。所谓设立,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以形成某种法律关系;所谓变更,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所谓终止,是指当事人协商一致以消灭原法律关系。

再次,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这是理解本案的关键,也是合同关系与以命令服从为特征的行政关系的根本区别。

具体到本案而言,应当明确的是,工商局对于批发市场具有双重身份,既是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又是该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商局对该批发市场进行的市场监督等行政执法行为不受合同法的调整;作为该批发市场的投资开办主体,工商局则成为民事主体,它与其他民事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其收取摊位费的行为是民事行为,而不是行政法上的行政行为,因而应受到民事法律的调整。故法院作为民事案件对此进行了审理。

实践合同 篇7

实践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是指除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须交付标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区分之意义在于确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标的物风险转移时间。

对于实践合同,实物的交付也是合同成立的形式要件。例如:借用、民间的借贷、保管、定金、寄存等合同属于实践合同,就借款合同而言,只有当借贷方实际交付借款时该合同才真正成立。

法学是不断发展的科学。根据传统民法理论,质押合同属于实践合同,这在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颁行后,得以改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质押物的交付,不在是质押合同成立的要件。

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起源于古罗马。在古罗马社会初期,商品交换不发达,且多局限于部落内部进行。对这种偶然进行的交换,交换双方当事人投入了充分的关注,采取了类似敬神般的特定仪式以期交换顺利进行,而最终实现交换的目的。法律也侧重于对形式的保护,规定契约必须经过特定的形式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即“使法律执有制裁武器的,不是一个允约,而是附着一种庄严仪式的允约”。最初的契约形式分为两种:“曼兮帕蓄”方式与“耐克逊”方式。随着契约理论的发展,这两种形式逐渐为“口头契约”、“文书契约”、“要物契约”及“诺成契约”的分类所取代。要物契约出现于共和国末年,是通过物的交换而缔结的契约,包括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寄存和质押四种类型。这四种合同都是无偿的,即当事人缔结契约的主要目的不是为了获取经济上的利益,而是基于某种特定的关系(消费借贷、使用借贷和寄存的缔结是基于相互信赖的`关系)或为了特定的目的(质押是依附于借贷合同的,是以保证借款的归还为目的)。这种无偿性要求法律基于公平的考虑给予一方当事人以特殊的保护。要物契约的出现是法律“第一次把道德上的考虑作为‘契约’观念的一个重大革新”。诺成契约的出现晚于要物契约,是指通过合意而形成无须任何手续的契约。在它诞生之初,仅适用于买卖、租赁、合伙、委托,但它摆脱了形式的束缚,“开创了契约法的新阶段,所有现代契约的概念都是从这个阶段发轫的”。

罗马法对实践合同与诺成合同的区分为《法国民法典》所采纳。但《法国民法典》对实践合同的规定与罗马法有所不同,是将交付作为合同生效的要件,而非成立要件。而且《法国民法典》仅规定了一种实践合同,即“本义上的寄托”。(所谓“本义上的寄托”是指当事人一方接受他方动产进行无偿保管,并负责返还原物行为。类似于古罗马时的寄托与中国的保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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